上海桑塔纳轿车共同体章程
(2003年12月20日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
上海桑塔纳轿车共同体(简称共同体)
SHANGHAI SANTANA COMMUNITY(SSC)
第二条 共同体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上海市行业协会暂行办法》和《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政府体改办民政局关于本市行业协会业务主管部门管理职责衔接一件的通知》以及市人大《上海市促进行业协会发展规定》的精神组建。共同体是以上海大众汽车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大众为龙头,由各重点零部件生产企业、轿车销售公司以及科研、院校等单位为成员单位的自愿组成的,为促进上海轿车生产销售服务不断发展的,跨部门 、跨所有制的非营利的行业性社会团体法人。在围绕上海大众轿车的战略发展、市营场销和生产中的质量、成本、售后服务、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等方面开展多种形式的活动,以达到成员单位间的团结一致同舟共济,使之真正成为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命运共同体。
第三条 共同体的宗旨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政策,以政府经济发展战略为指导,促进和加强各成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合作,团结一致共同努力,使共同体在轿车的战略研究、市场营销、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产品的质量保证、降低成本和售后服务等方面做得更好,经得起国内外日益激烈的竞争形势的挑战,为在国内保持和发展上海大众轿车的领先地位、共创核心竞争力为进入国际轿车竞争行列而共同奋斗。
第四条 共同体行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是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登记主管是上海市社团管理局。共同体同时接受上海市人民政府经济委员会、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和上海市社团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共同体的任务:
(一) 共同体作为成员单位与政府有关部门的纽带,向政府反映在优惠政策、企业技术改造、流动资金、外汇、能源和原材料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并促进其解决;
(二)在实现零部件国产化的过程中协助联系进口配套需要的关键零件,短缺原材料、工艺装备及设备,协助聘请国内外专家和联系国外考察、培训;
(三)协助组织零部件出口,争取进入国际竞争行列,协调出口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四)促进共同体内大专院校、科研单位与企业之间的联系和合作,解决轿车配套零部件中的技术关键提高技术含量,不断增强新产品的开发能力;
(五)协助成员单位健全ISO9000、VDA6.1质量保证体系、ISO14000环境管理体系,不断组织学习宣贯国际先进的技术标准,推动各成员单位落实具体措施,组织经验交流;
(六)及时协调成员单位之间,供需之间在产品质量、价格、供货数量、市场营销及查处市场假冒伪劣零配件等方面的问题,对为上海大众轿车配套、销售做出优异成绩的成员单位进行表彰和奖励;
(七)交流信息编印刊物,介绍在加强新产品开发、老产品改进、提高产品质量、降低成本、做好售后服务、市场营销和企业管理等方面的建议和经验;
(八)大力开拓上海大众轿车的销售市场,不断提高市场占有率,使上海大众轿车经得起国内外市场的挑战。
第六条 共同体的业务范围:协调服务、技术和经验交流、沟通信息、组织培训、表彰奖励、反映成员意见、维护上海大众纯正配件。
第七条 本会活动原则
(一)本会按照核准的章程开展活动,遵守有关的法规、规章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二)本会开展活动,诚信守信、公正公平、不弄虚作假、不损害国家、其他单位和个人利益;
(三)本会不以协会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如以举办的经营实体名义开展活动,则不与本行业内的企业争利;
(四)本会开展活动时,遵循民主办会、自主办会原则,做到人员自聘、经费自筹、工作自主。
第三章 成 员
第八条 共同体成员为单位成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共同体的成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共同体的章程,是依法取得国家工商管理部门核准登记,或经国家批准的,与上海大众轿车生产、配套、销售有关的企事业单位、院校及科研单位;
(二)自愿加入共同体;
(三)与上海大众轿车的生产、配套与项目攻关等领域内具有一定影响即:
1、已与上海大众建立轿车零部件配套关系的并具备批量供货能力和质量保证能力达到B级(含B级)以上的零部件配套厂;
2、与上海大众轿车零部件攻关有关的大专院校和科研单位;
3、经销上海大众轿车的有关公司。
第十条 成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颁发成员证。
第十一条 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共同体的选举、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共同体的活动;
(三)获得共同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共同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得到上海大众轿车项目的开发、订货和保护;
(七)可通过上海大众出口零部件参与国际竞争;
(八)优先得到共同体常设机构和上海大众的各种服务和帮助。
第十二条 成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共同体章程;
(二)执行共同体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三)维护共同体的利益和合法权益,不能用低于上海大众配套价向其他汽车厂(或公司)提供配套零部件;
(四)完成共同体交办的工作;
(五)按规定交纳会费;
(六)主动向共同体反映企业情况,提供有关资料报表;
第十三条 成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共同体,并交回成员证。成员如果二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共同体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与上海大众终止配套、轿车销售关系的也视为自行退会。针对不具备成员条件的其他情况,须经理事会研究决定,劝其退会。
第十四条 成员如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触犯刑法的,违反共同体章程、有损共同体利益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公示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共同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须有2/3以上的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成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成员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成员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共同体开展日常工作,对成员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需临时召开由理事长决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成员大会;
(四)向成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成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决定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和免职;
(七)据理事长提名决定秘书长的任免;
(八)据秘书长提议决定副秘书长的任免;
(九)领导共同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共同体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共同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十一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三条 增补理事应经成员大会补选,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补选,但须在下一次理事会追认;补选的常务理事应当在理事中产生。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或其它原因不能继续履行理事职责的,由该理事所在的单位推举其继任人报共同体理事长批准,由办公室予以备案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 共同体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成员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二)在共同体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无刑事处罚记录,过失犯罪除外;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共同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共同体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成员大会2/3以上成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共同体理事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共同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共同体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成员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共同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审批共同体年度经费预算和重大开支;
(五)审批共同体成员单位组团出国培训、考察。
第二十九条 共同体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共同体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承办政府部门委托事项获得的资助,成员或其他单位的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共同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成员会费。会费标准按本章程规定和职权另行制定,修改亦同。
第三十二条 共同体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成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共同体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共同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共同体的资产管理和财务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成员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共同体换届或更换法人之前必须聘请专业审计事务所审计,并做出审计报告。
第三十七条 共同体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共同体办公室的工作人员由上海大众和成员单位共同选派,视情轮换。其人事工资关系均在原单位。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 对共同体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审议后报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条 共同体修改的章程,须在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经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署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市社团局核准并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一条 共同体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二条 共同体终止协议须经成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上海市行业协会发展团审查同意。
第四十三条 共同体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四条 共同体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五条 共同体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共同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二OO三年十二月二十日共同体第六届一次成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共同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管理局核准之日起生效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