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上期……

3.专家小组程序。

如果通过磋商、斡旋、调解或调停等途径,贸易双方的争端仍然无法解决的话,则可以以书面的形式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请求设立专家小组,由此进入专家小组程序。专家小组程序是整个争端解决程序中最为复杂的部分,专家小组在审理案件时,除非在征询了争端各方的意见之后另有安排,必须遵循如下程序:

(1)设立专家小组。

起诉方应以书面的形式提出请求设立专家小组,并阐明是否已经进行磋商,确认争端中意见一致的各项具体措施,提出一份简要概述足以说明作出该项投诉的法律依据。当起诉方提出设立专家小组的请求后,争端解决机构最迟应在此请求列入争端解决机构正式议程的会议之后的下一次会议上成立专家小组,除非在此次会议上争端解决机构以协商一致方式同意不成立专家小组。

(2)组成专家小组。

专家小组应由3名专家成员方组成,除非在该专家小组设立的10天内,争端各当事方同意它由5名成员方组成,并应立即将该专家小组的组成情况通知各个成员方。专家小组必须在设立之后的30天内组成。

专家小组应该由世界贸易组织秘书处掌握的政府或非政府专家名单组成。它包括各个成员方资深的高级官员、各成员方驻世界贸易组织代表团成员、曾在秘书处工作过的高级官员以及讲授国际贸易法或政策的人员。专家小组成员应以个人的身份而并非作为政府代表或任何组织的代表提供服务,因此各个成员方不应就专家小组面临的事务向他们下达指示,也不应试图对他们个人施加影响。在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与发达国家成员方之间发生争端时,如果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提出请求,则该专家小组至少应包括1名来自发展中国家成员方的专家。

(3)专家小组的职能。

专家小组的职能是帮助争端解决机构履行世贸组织规则所赋予的责任。因此,专家小组应就其所面对的事项作出客观的评价。包括对该案件的各项事实,以及与各有关协议的适用范围一致性作出客观的评价。专家小组并应提出其他将有助于争端解决机构制定各项建议或作出各项裁决。专家小组应经常与争端各当事方进行磋商,并给他们以足够的机会以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4)专家小组的工作程序。

专家小组应该遵循有关规定秘密召开会议。争端各当事方和有利害关系的各当事方,只有在专家小组发出邀请的情况下才能出席。其具体的工作程序和时间如下:

⑴接受各当事方的第一次书面文件:起诉方为3-6周,被诉方为2-3周;

⑵各当事方参加的第一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第三方会议:1-2周;

⑶接受各当事方书面辩驳词:2-3周;

⑷各当事方参加的第二次实质性会议的日期、时间、地点、第三方会议:1-2周;

⑸向各当事方分发专家小组报告的陈述部分:2-4周;

⑹接受各当事方对报告陈述部分的意见:2周;

⑺向各当事方散发包括裁决及其结论的临时报告:2-4周;

⑻当事方请求重新审查部分报告的期限:1周;

⑼专家小组阶段审核,包括与各当事方召开附加的会议:2周;

⑽向各争端方散发最终报告:2周;

⑾在各成员方之间散发最终报告:3周。

由于难以预料的种种情况出现,上述日程表有可能更改。

(5)专家小组工作时限。

作为一般规则,专家小组应在6个月内完成工作。如果遇到紧急情况,工作应该缩短到3个月内完成。当专家小组在正常时限内不能结束工作时,应将延迟的原因书面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并应提出提交报告的估计时间。但无论如何,从专家小组的成立到向各成员方递交报告的期限不得超过9个月。

(6)专家小组报告的构成。

专家小组报告必须以书面形式作出。报告对每一个细节都应该有详细的叙述,一份典型的专家小组报告通常包括:①序言:简述案件审理情况,介绍专家小组的授权范围和专家小组人员组成。②有关程序问题的陈述。③有关该案件的各个方面的事实陈述。④争端双方主要观点的陈述。⑤第三方观点的陈述。⑥中期评审情况。⑦专家小组调查结果。⑧结论和建议。

(7)专家小组报告的通过。

为了给各成员方提供足够的时间来考虑专家小组的各项报告,只有在这些报告向各成员方发布20天之后,才能考虑通过这些报告。如果各个成员方对专家小组的报告有异议,应该在争端机构举行会议至少10天之前书面提出。争端各方有权全面参与由争端解决机构主持的对专家报告的讨论,它们的各种意见应该被充分记录在案。除非某一当事方向争端解决机构正式通报其上诉的决定,或者争端解决机构作出决议不通过该报告。专家小组报告散发给各个成员方后的60天内,该报告应该在争端解决机构的会议上通过。

(8)专家小组工作的原则。

在上述专家小组工作的过程中,应该贯彻如下原则:

①保密原则。专家小组在审理案件的过程中必须坚持保密原则。会议要秘密举行,案件的审议及提交专家小组的文件也应该保密。专家小组的各种报告应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根据其提供的资料及所作的各项陈述和声明进行草拟;专家小组报告中由各个专家发表的意见不应署名。不过,争端方可以向外界发表声明,并在接到一成员方的要求时,提供该争端提交专家小组的非机密性的概要。

②透明度原则。争端的任何一方提交的材料、对专家小组报告叙述部分的评论以及对专家小组所提问题的答复均应提供给争端的对方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争端的各方及有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应该提供其口头声明的书面材料,有关的说明、辩驳及声明也要在双方皆在场的情况下作出。

③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由于发展中国家缺乏管理方面和技术方面的手段,难以对有关的要求作出迅速的答复,争端解决规则对发展中国家成员方作了优惠的规定。当案件所涉及的有关措施为一发展中国家成员所采取时,则可将措施的时限适当延长。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在与有关各方协商后,可以决定其延长的幅度。在审核对发展中成员方的投诉时,该专家小组应该给予该发展中国家成员方足够的时间来准备和提交有关的论据。

④获得资料原则。专家小组有权向其认为合适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获得资料和进行技术方面的咨询。但专家小组在从某成员方管辖范围内的任何个人或机构获得此类资料或征求意见之前,应该先通知该成员方的主管当局。如果该专家小组认为必要和合适,各成员方应就专家小组为此类资料提出的任何请求作出迅速而全面的答复。有关争端一方提出的涉及科学或其他技术性问题,专家小组可以请求专家评审小组提出书面的咨询报告。

4.上诉复审程序。

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机制建立了上诉制度,这是关贸总协定争端解决机制中所没有的。世界贸易组织新建的常设上诉机构由7名成员方组成,它们具有公认的权威,并在法律、国际贸易和各有关协议主题内容方面具有专业知识的人员,不属于任何政府。其中7人中,只有3人可以同时接手一个案子。上诉机构的成员方应该轮流工作。其具体程序如下:

(1)提出上诉。

上诉只能由争端当事方提出。不过,按照有关规定已经向争端解决机构通报其在事件中具有重大利益的第三当事方,可以向常设上诉机构提供书面意见,并由上诉机构给予机会以听取第三方的意见。

(2)上诉审议程序。

①上诉机构应该在与争端解决机构主席及世界贸易组织总干事磋商的基础上制定上诉审议的程序。上诉机构应该与各有关成员方联系以取得相关的资料。

②上诉机构的工作程序应该保密。应该在争端各当事方不在场的情况下,借助其提供 的资料、陈述和声明,起草该机构的各种报告。在上诉机构报告中,由各成员方发表的意见不应署名。

③上诉机构在上诉过程中,应该考虑专家小组报告中涉及的法律及由专家小组所作的法律解释。

④上诉机构可以维持、修改或推翻专家小组的法律认定和结果。

(3)上诉审议的时间。

按照一般规则,自一争端方正式通知其上诉之日起到上诉机构作出决定止应不超过60天。在紧急的情况下,常设上诉机构将决定其相应的进度。如上诉机构认为它在60天内不能提交报告,则它必须以书面的方式通知争端解决机构,说明延期的理由和估计提交报告的时间。但无论如何,该程序不应超过90天。

规则还规定,从争端解决机构设立专家小组到争端解决机构通过专家小组报告或上诉机构报告的时间,如对专家小组报告没有提出上诉阶段,不应超过9个月;如有上诉阶段,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4)上诉机构报告的通过。

上诉机构的报告应该在向各成员方散发后30天内由争端解决机构通过,除非争端解决机构一致决议不通过该报告。争端各当事方应该无条件接受已经通过的报告。这一通过程序无损于各成员方就上诉报告发表其意见的权利。

上诉复审程序的建立为各成员方政府在解决争端的最后阶段说明立场,并寻求更加完满地解决双方的争端提供了机会。

专栏8—2  太岁头上支武:世贸组织解决的第1例争端

世贸组织成立后受理的第1例争端是小国委内瑞拉申诉世界头号大国美国。事情的起因是,1994年,美国环保局根据美国1990年《洁净空气法》修正案制定的“汽油规则”,要求自1995年1月1日起只有“精炼汽油”才被允许在美国的重污染地区销售,而在其他地区销售的“常规汽油”的清洁度也不得低于1990年所制定的标准。美国认为,其汽油规则符合关贸总协定关于环境保护一般例外条款的规定。而委内瑞拉和巴西则认为,美国对进口汽油的化学性能使用了比国产汽油更严格的规则,这是不公平的。美国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国民待遇原则,而且美国也没有理由因健康和环保原因而获得对WTO规则的例外。

1995年1月,委内瑞拉向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投诉,认为美国的汽油规则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要求与美国进行磋商。但磋商失败,委内瑞拉要求成立专家小组。当年4月巴西也加入申诉美国的行列。4月底,专家小组成立并开始工作。1996年1月,专家小组在向争端解决机构提交最终报告中裁定,美国的汽油规则既不能被证明具有合理性,也违反了国民待遇原则,建议争端解决机构要求美国修订汽油规则,使其与世贸组织的规则相一致。2月,美国提出上诉,但上诉机构于4月提出报告,维持了专家小组的报告。5月20日,争端解决机构最终通过了专家小组和实在机构的报告,授权争端解决磋商开始实施。

1996年12月初,美国与委内瑞拉就美国应该采取的措施达成协议,美国同意委内瑞拉提出的自1996年5月20日起在15个月内修改其汽油政策的要求。1997年8月19日,美国签署了新的汽油规则。至此,世贸组织受理的第1例争端获得了圆满解决,结果以小国委内瑞拉胜诉、而大国美败诉并改变其错误做法而告终。

 

参考文献:世贸组织秘书处:《贸易走向未来》,法律出版社,1999年,第76-77页。

三、贸易裁决的实施

争端解决机构通过建议或裁决后,为了确保成员方履行争端解决机构的各项建议或裁决,有效解决贸易争端,世界贸易组织制定了特殊的监督措施,以保证贸易裁决的实施。此外,贸易裁决的实施也充分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

1.自觉执行。

有关当事方应该自觉执行争端解决机构所采纳的建议或裁决。在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报告的30天内举行的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上,有关成员方应该通知争端解决机构其执行各项建议和裁决的意向。如果立即履行各项建议和裁决是不切实际的,有关的成员方应该确定一个合理的履行期限,在一个“合理的期限”内达到与协议的规定一致。该合理的时间期限应当是:

(1)由有关成员方拟议,并得到争端解决机构批准认可。

(2)没有经过上述批准的程序,而是在通过各项建议和裁决之后的45天内,由争端各方共同协商达成的期限。

(3)争端各方未能达成协议,在建议和裁决通过后90天内经有约束力的仲裁来决定期限。原则上仲裁决定的合理期限应该是执行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建议的合理期限,不应超过自通过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的报告后的15个月。但是,该时间期限可以按照特殊情况而有所缩短或延长。

(4)如有发展中国家涉及裁决或建议的执行问题,则应该考虑适用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议的规定,给予发展中国家差别性的、更为优惠的待遇。争端解决机构不但要考虑被控诉的有关措施所涉及的发展中国家贸易领域中的情况,而且应该考虑该措施对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影响。若认定最不发达的成员方所采取的措施导致了利益的取消或损害,则起诉方在按照程序请求补偿或寻求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授权时,应该施加适当的限制。

(5)争端解决机构应监督已通过的各项建议或裁决的执行情况。在建议或裁决通过之后,任何成员方可在任何时候向争端解决机构提出有关执行建议或裁决的问题。除非争端解决机构另有规定,即全体成员方一致不同意执行建议或裁决,在“合理期限”确定6个月内,执行各项建议或裁决的问题必须列入并保留在争端解决机构的议事日程上,直到问题的最后解决。有关成员方应该至少在此类争端解决机构会议之前10天,向争端解决机构递交一份关于执行这些建议或裁决进展情况的书面报告。

2.赔偿。

如果建议和裁决不能在“合理时间”内执行完毕,则各方应共同协商达成可行的赔偿方案,以通过赔偿的方式来执行建议和裁决。在此,赔偿是自愿的,而且必须与有关的协议一致。

3.交叉报复。

如果当事方未能在合理时间期满日之后20天内达成令人满意的赔偿协议,任一当事方可请求争端解决机构授权中止履行有关协定项下的减让或其他义务,即“报复”。在行使上述授权时,起诉方应该遵循以下原则和程序:

(1)起诉方应在专家小组或上诉机构已认定其利益受到损害或被取消的部门内寻求中止减让或中止义务。

(2)若起诉方认为在同一领域部门中止减让或中止义务的作法不切合实际或者无效力,而且情况十分严重,可以在同一协定中的其他部门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

(3)如在同一协定中其他部门的制裁仍然不能奏效,且情况十分严重,则可以在另一协定的部门内实行中止减让或中止其他义务。

(4)适用上述原则时要考虑到这一领域对对方的重要性和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对对方的影响,并考虑到把制裁水平限定在自己的利益丧失或损害的限度内,争端解决机构所授权的中止水平应与有关成员方的利益或受到损害的水平相同。

(5)争端一方如果要求在同一协定其他部门或在其他协定规定的部门内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应该说明理由并通报世界贸易组织的有关委员会或理事会。并且必须有整个多边贸易机构的参与,不允许单方面决定。

(6)对于世贸组织有关规则禁止中止减让或其他义务的行为,争端解决机构则不应该授权这些中止。

4.赔偿和报复措施的取消。

赔偿和报复措施均是执行有关建议和裁决的临时措施。一旦有关建议和裁决在下述三种情况下得到有效执行,则应该取消赔偿和报复措施。

(1)与应该适用的协议的规定不相符的措施已经被取消。

(2)必须履行建议或裁决的成员方对利益丧失或损害提出了解决的办法。

(3)已经达成双方满意的解决办法。

只要某一案件尚未完全终结,贸易争端解决机制就有责任进行监督。监督的范围包括那些已作了补偿、或已中止了减让或其他义务、但要求与有关适用协议达到一致的措施尚未得到执行的案件。

专栏8—3  发展中国家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

假如一个小个子和一个大个子发生了纠纷,双方希望的解决办法是完全相反的:大个子喜欢“私了”,最喜欢的手段是把小个子拽到僻静的角落里干一仗;而小个子则希望在大庭广众之下解决纠纷,希望主张公道者来评理。这都是理性使然。如果把发展中国家比做小个子,发达国家比做大个子的话,一旦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之间发生了纠纷,那么,世贸组织的争端机制便是发展中国家要寻找的“主张公道的评理者”。

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克服了GATT争端解决机制的内在缺陷,强化了有关的规则,可以比较迅速地解决成员国之间的双边贸易争端,同时,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赋予了发展中国家更大的权力,以便同发达国家相抗衡。例如,世界贸易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规定,以发展中国家为一方的争端中,争端解决机构必须有发展中国家的成员参加。这样,就可以在相当程度上消除过去发达国家利用软弱的GATT争端解决机制随意欺负发展中国家的现象。美国经济学家斯图尔特.塔克指出:“现在我们有了由世界贸易组织管理的强大贸易体系,而且世界贸易组织在解决争端方面拥有大得多的实力。这一切肯定会有助小国……同时对动辄犯规为所欲为的大国施加某些约束。”美国贸易官中也承认:“大国再也不能说,我是大国,不打算这么做。你是小国,对我无计可施。国家大小并不重要,条例面前人人平等。如果你败诉或是被人告了状,你就必须去打官司,不能拖延搪塞,也不许阻挠抵制。打输了官司,不许抗拒执行。这套制度(即WTO的争端解决机制——引者注)就提供了这样的权力。”

截至今日,从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的实际运作结果来看,它的确起到了“主张公道的评理者”的作用。世贸组织解决的第1例争端“小国委内瑞拉状告大国美国的案子”便是以委内瑞拉的胜诉和美国认错和纠错而告终。这不是特例。从世贸组织成立以来,无论发展中国家是原告还是被告,凡是涉及发展中国家的争端解决结果都还是比较公道的。现再举2例:

1995年12月,哥斯达黎加向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申诉美国对其内衣实行了数量限制,要求与美国磋商。1996年2月,哥斯达黎加对磋商的结果不满意,要求启动专家小组程序。3月,专家小组成立,并最终裁定美国违规,要求美国立刻取消数量限制。

1996年3月,印度就美国对女式羊毛大衣的过度期保障措施应取消而未取消问题,要求争端解决机构成立专家小组进行调查和裁决,但美国表示反对。于是,印度要求召开争端解决机构特别会议,重新考虑其成立专家小组的要求。1996年4月17日,争端解决机构特别会议召开,成立了一个专家小组。4月25日,印度要求对案停止任何进一步的行动,因为美国已经应印度的要求在4月24日取消了对女式羊毛大衣的过渡期保障措施。

总之,就目前而言,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还是可以替发展中国家伸张正义的。在与发达国家发生争端时,发展中国家应该信赖并依靠世贸组织的争端解决机制去“公了”,而万万不可采取“私了”的办法,更不应该忍气呑声。当然,有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撑腰,发展中国家也不能“胡作非为”,而应该“遵纪守法”因为“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发展中国家如果违规也必然要受到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的惩罚。

 

参考文献:刘力、陈春宝:《国际贸易学:新体系与新思维》,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99年,第396页;乔恩.谢弗:《全球多边贸易协定与发展中国家》,《交流》,1994年第4期;李小年:《世界贸易组织争端案例》,《世界贸易组织动态与研究》,1998年第2期。

 

全文完